针对教育部发出通令(Surat Pekeliling Kewangan Bil. 1 Tahun 2010),指示从今年6月1日起,所有政府学校的水电费、电话费和排污费等相关事项的开销将采用政府的“中央付款制度”(Sistem Bayaran Secara Pukal)处理,即学校无须自行缴交这些费用,教总特于2010年5月4日致函教育部相关部门,表示欢迎当局推行这项措施,因为这有助于减轻学校的负担。

无论如何,基于“中央付款制度”只惠及政府学校,而政府资助学校却无法享有这项教育计划的福利,因此,教总在函件中要求教育部重新检讨“中央付款制度”只惠及政府学校的做法,以让所有在教育部管辖下的学校,包括政府资助学校同样被纳入“中央付费制度”内。

教总表示,国内有三分之二的华小是属于政府资助学校。一直以来,这些华小都是以教育部拨出的常年杂费拨款(LPBT/LPK)来缴付水电费等常年开销。然而,根据校方的反映,常年杂费拨款无法应付学校的实际需求,尤其是支付电费的开销,因此,这也造成相关的华小必须向教育局申请额外的拨款,以补足有关的电费。但是,并不是所有属于政府资助学校的华小都能获得州教育局或县教育局的补助,而是根据教育局的经济状况而定。因此,若得不到教育局的资助,最后必须由学校董家教自行承担。

有鉴于常年杂费拨款无法应付政府资助学校在支付电费或其他常年开销的实际需求,因此,教总认为教育部应负起有关的责任,而不是由学校来承担。教总吁请教育部关注政府资助学校所面对的问题,并采取行动加以解决,即把所有政府资助学校都纳入“中央付费制度”内,让所有学校都可以公平享有国家教育资源。

有关函件副本也传真和寄至教育部副部长拿督魏家祥博士、教育总监丹斯里阿里慕丁以及教育部秘书长丹斯里朱古纳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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