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教总对教育总监于2002年11月26日发给各校校长有关学校董事会运作的一份公函深表关注。有关公函引用《1996年教育法令》第53(1)及第53(3)条文发出,有关通令指示,“每个董事会必须负责学校的管理事务,它不允许与其他学校董事会进行联合活动及涉及其他学校的管理事务”。

  2. 董教总对上述通令深感不解,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第53(1)及第53(3)条文并没有提及上述事项,因此,董教总促请教育部应对有关公函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以免各方作出不同的诠释或揣测,造成混淆不清的局面,影响学校董事会的正常操作。

  3. 董教总对此项涉及学校董事会的重大事项,教育部没有直接致函学校董事长,这种不尊重学校董事会地位的举动,深表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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